最近,新公司法要求实缴期限的引入,导致企业出现了大规模股东减资现象,企业纷纷通过名义减资补亏的方式,调整资产结构。由此引发一波减资潮。近期,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生效日期为2024年7月1日。值得注意的是,第47条对认缴期限做出了重大修改,将原来的无限期认缴制改为认缴期限不能超过5年;而第266条则要求已成立的公司逐步将出资期限调整至新法规定的期限内:已在本法实施前注册成立的公司,其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内。对于出资期限或金额异常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其及时进行调整。具体落实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换言之,新《公司法》中的注册资本认缴新规溯及过往。已设立的企业如果原先设定的注册资本过高,投资者或股东在短时间内无力缴纳,那么其中一种解决方案就是降低注册资本。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取直接减资、公司注销、减资补亏等多种方式,下面我们对这三种模式进行分别的涉税分析。如果股东是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如果股东是个人,个人股东从清算企业分得财产的税务处理与法人股东分得财产是不同的,个人股东应扣除其投资成本后统一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个税。案例:某公司实收资本7亿元,未分配利润与累计盈余公积合计1亿元。股东拟收回50%的股权,公司现在的评估价值为10亿,则10亿50%=5亿为股东减资取得的资产(如果股东实际取得的资产低于本数,则存在价格偏低且没有合理理由的风险,可能被税务机关核定收回价值),其中750%=3.5亿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股东是公司,则5亿中的3.5亿为投资收回,1亿*50%=0.5亿为股息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剩余1亿为股权转让所得,按法定税率(一般为25%)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股东是个人,则按5亿-3.5亿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0.5亿不能确认为股息所得,即使可以将0.5亿确认为股息所得,个人取得的股息所得也需要纳税,不会降低个人税负),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案例:某公司实收资本7亿元,未分配利润与累计盈余公积合计1亿元。公司拟注销清算,10亿为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7亿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股东是公司,则10亿中的1亿为股息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剩余9亿减去投资成本7亿为股权转让所得2亿,按法定税率(一般为25%)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股东是个人,则按10亿-7亿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1亿不能确认为股息所得,即使可以将0.5亿确认为股息所得,个人取得的股息所得也需要纳税,不会降低个人税负),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看出,虽然公司股东清算时确认的顺序与减资不同(清算时先确认股息所得,后确认投资成本;而减资时先确认投资成本,再确认股息所得),但如果股东和被投资企业都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则先后顺序对税负没有影响。如果涉及非居民企业,则需要注意减资和清算顺序不同带来的税负影响,对于不能享受股息红利免税的情形,减资比注销更有利。为了不交减资或注销的所得税,部分企业想出了减资补亏的方式。这种方式是否能规避所得税呢?案例:某公司实收资本7亿元,但累计未分配利润达-4.5亿元。为了调整资产结构,他们打算通过“名义减资补亏”方式进行资源整合。也就是用实收资本来填补未分配利润的亏损。第一步是股东减资,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第二步是企业的税前利润增加,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才计入未分配利润。这样的问题并不是新公司法出台之后才出现的,以前那些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也是同样需要分两步处理。有部分地区税务局的官方解答支持笔者观点。据河南省税务局的官方解答,股东减资弥补亏损的处理应分为两步,首先是股东减资确认投资损益,其次是企业的税前利润增加,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才计入未分配利润。而大连市税务局则指出,在处理名义减资补亏问题的企业所得税时,应该分为两步,即股东减资确认投资损益和将减少的实收资本返还给企业作为收入项并入企业总收入。河南省税务局12366热线2021年6月热点问题答复答:股东减资弥补亏损应分解为企业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和股东将款项捐赠给公司弥补亏损两步。第一步中,法人股东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处理,个人股东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处理。第二步中,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被减资企业减少实收资本的,如未向投资者支付对价,无论企业用减少的实收资本数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还是增加企业资本公积,均应将减少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捐赠收入计入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网上留言选登“名义减资的涉税处理"问:我公司实收资本7亿元,累计未分配利润-4.5亿元。为改善报表结构,经各股东方协商,拟通过名义减资补亏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即用实收资本弥补未分配利润,实际净资产不变,企业与股东之间未存在实际现金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按照该条政策理解,如果投资企业不得确认为投资损失,不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那么被投资企业是不是也不应该就弥补亏损确认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请问被投资企业和投资企业有哪些涉税事项?答: 第一,问题中提到对“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规定内容的理解,我们认为,被投资企业与投资企业属于两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正常经营状态下,不得互相弥补亏损,当被投资企业出现经营亏损时,除非投资企业处置其持有的股权或被投资企业清算,否则投资企业也不得调减其投资成本或确认投资损失。第二,关于企业问题中提到的名义减资弥补未分配利润亏损的问题,我们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当将该事项分为两步,第一步是企业股东减资,确认投资损益,同时被投资企业因为无法实际支付而形成应付款项;第二步是将减少的实收资本返还给企业,企业应付款项减少,作为收入项并入企业收入总额。通过这几个案例,我们能更清晰地了解股东减资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要点。希望广大企业和从业者时刻注意相关税务政策的变化,并严格依法经营,规避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