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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四川拟出条例时间:2025-08-05 近日召开的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四川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草案)》提请一审。四川为何要制订这部条例?条例草案有哪些重要内容?受省政府委托,四川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秀彬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说明。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全国家庭农场394.1万家,全省家庭农场27.7万家,居全国第2位。 从主体地位来看,一方面,全省家庭农场数量和规模快速增长,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开辟了“谁来种地”的新路径。另一方面,发展不平衡问题开始显现,把家庭农场培育成为稳产保供的主力军依然任重道远。从管理服务来看,一方面,家庭农场的行业管理制度逐步健全,家庭农场经营管理逐步规范;另一方面,针对家庭农场的专门性法律缺失,管理和服务家庭农场的举措缺乏有力的法律手段。从土地保障来看,一方面,家庭农场的生产条件不断改善,为其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地块分散细碎、设施用地供给不足等,制约家庭农场集约化发展。 条例草案不分章节,共三十条。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家庭农场在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明确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以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为家庭重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名录管理、辅导服务、人才支持、职业保障、科技支撑、土地流转、设施用地、金融保险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政策保障,促进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和高质量发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家庭农场经营者职业保障,在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给予支持。在“地”方面,规定家庭农场可以通过租赁(转包)、股份或者其他方式获得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价款、方式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在原承包户自愿的前提下,原流转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创办的家庭农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创办的家庭农场,在续约时应予以优先支持。加强农业设施用地保障,对从事粮油作物规模种植的合理用地需求优先保障。在“钱”方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支持家庭农场建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提升装备水平、开展优质农产品认证登记等;鼓励金融保险机构为家庭农场开发专属贷款产品和丰富农业商业保险品种,提供差异化、多层次的风险保障服务。 另外,条例草案明确了家庭农场的新型经营主体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规定依法享受财政补助和项目支持,对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按规定处置的权利。规定了家庭农场责任义务,不得闲置耕地、损害设施等,违者承担法律责任。建立了考核激励与监管机制,将家庭农场发展纳入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内容,对突出贡献者予以表扬奖励;明确政府及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处分和追责规定。 |